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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負時數是不用給醫院錢,也不用賠錢給醫院,此有45年台上1619號判例。

一、現行醫院雇主,常常會因為醫院病人數少,然後批off(休息),
然後表示這樣要扣時數(簡稱負時數),然後扣護理人員薪資,
而依照現行法律也是不可以的。
以下說明:

給護理人員的法律概念,按僱佣契約中,僱用人之主要義務為給予報酬,
縱使受僱人提供之勞務未達到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須給予受僱人報酬,
基於此法律解釋,所以護理人員,負時數是不用給醫院錢,

也不用賠錢給醫院,此有45年台上1619號判例。

勞工聽從僱主指示休假,當然不用補服勞務,
若這要扣時間,那僱主有提供工作義務,雙方之間是僱佣關係,只是服從僱主指示休假。

這是僱主經營事業應承擔之風險,怎可轉嫁員工負擔。

又利用僱主經濟優勢,要我們簽同意償還費用,已違反公平誠信原則。
這個勞動的契約的合法性,當然是有問題的。

所以護理人員絕對不要先賠違約金和負時數費用。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黃維琛專員提供案例說明

實例: 雇主逕命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不出勤,要求勞工 嗣後補服勞務,
不另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 
法理:勞動力無法儲存(護理人員的當天工作力是無法儲存)。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雇主片面停工 且短付工資者,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嗣要求勞工補服勞務,
致有延時工作或假日出勤但未依法 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者,
違反同法第22 條、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民法第487條)

 

歡迎使用張貼,請註明資料來源出處台灣護理人員諮詢協助團
彙整資料作者: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常務理事陳玉鳳
此為

45年台上1619號判例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僱傭契約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係以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
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與報酬為其成立要件。就此項成立要
件言之,僱傭契約在受僱人一方,僅止於約定為僱用人供給一定之勞務,
即除供給一定勞務之外,並無其他目的,在僱用人一方,亦僅約定對於受
僱人一定勞務之供給而與以報酬,縱使受僱人供給之勞務不生預期之結果
,仍應負給與報酬之義務,此為其所有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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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