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學校上課,結果剛好上課的老師,剛好最近也在打勞資官司的律師,
於是兩人談論護理職場的違約金事件,
也提到最低工作年限的事情,並說明,
基本上這是要符合兩個要件,
一個必要性和合理性,
何謂必要性:
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
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

何謂合理性:
在確定有上開必要性,再進行合理性之判斷,
亦即約定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
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
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長短等項為其審查是當與否基準之類。
以上必要性及合理性資料出處於2015題型破解勞動社會法爾畢特編著出版者爾畢特頁數1-106

以及簽訂勞動契約是,是處於雙方地位不平等,雇主以經濟優勢壓迫經濟弱勢,使勞方處於極度不公平狀態,何來雙方合意的局勢,又護理人員是屬於勞基法第九條屬繼續性工作不定期契約工作,

但醫院雇主往往利用護理人員需要工作和不瞭解法律,
所以要求護理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是屬於無效內容,
並且又要求護理人員要賠高額違約金,
致使護理人員不敢離職,
然而,醫院雇主為何要綁訂最低工作年限,
因為勞動工作環境的薪資福利待遇差,並且違反勞基法嚴重。
同時只想要節省醫院支出人事成本,
故用最低年限綁約,限制護理人員的離職自由。

而這幾年就是告知護理人員,可以用何種方式不賠違約金,
但往往有幾種情形,令人無奈,
就是跑去勞工局調解,然後簽字同意賠錢,事後反悔,
說自己當時就是害怕,才會簽名同意。
也告知老師說,這時也無可奈何,
老師也同意的說,這時簽名同意就沒有辦法了,
所以無論如何就是不要簽名同意,
以及不要將錢賠出去。

讓雇主上法院去要求,因為這時醫院是原告,
要負更多的舉證責任證明護理人員違約,
只要護理人員勞工局調解,沒有簽名同意賠錢,
以及沒有先將錢賠給醫院雇主,
往往上法院後,法官都會比較站在護理人員勞工這一邊。

所以,這個告訴護理人員一件事情,
平時就要多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多看勞基法知悉自己的勞動權益
不要因為害怕,就隨便簽名同意,
也不用擔心醫院寄存證信函,
那只是一個告知通知說明有這樣一件事情而已。

最後提醒,任何的違約金,都不要先賠出去,
也不要拿出去,因為一但醫院收了,要拿回來就很難,
同時證明自己同意支付,也承認違約。
自己權益,自己顧。自己職場自己救。
而以下的照片,是告訴護理人員大家,尤其是紅字畫線處,
是可以不要賠違約金的依據內容。
以上整理彙整陳玉鳳(台灣護理人員諮詢協助團)

以下照片出處資料出處於2015題型破解勞動社會法爾畢特編著出版者爾畢特
最低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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