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這一篇內容,是因為以下可惡雇主惡劣行徑,
所以把護理人員自己應該可以有的法律最低基本保障的條件規定,
將法條一一給列出來,避免新進護理勞動職場裡人員,再受騙。

休假回來,又看到更令人花冒三丈的惡劣雇主行徑,

請問一下線上護理人員,醫院病房薪資說33000元,
進到醫院工作後,
結果又改口說試用期只有24000元,這樣子護理人員妳會做嗎?
勞動契約居然沒有明定薪資給予方式(直接違反勞動基準法細則第七條以及勞基法70條)。
更惡劣又扣薪4000元說是證照費用,
更卑劣無恥,還要護理人員拿自己的薪水錢5000元出來作為競賽獎金,
有多做事情就有獎金可以拿,沒有就沒得拿(重點薪水是護理人員自己拿出來的,還不是雇主拿的)。

現在醫院雇主是可以這樣幹的喔!
重點是不可以,但是政府機關知道了,居然還漠視讓其發生,
令人無法想像。

台中市勞工局,居然知悉還不開罰,
這樣子的勞工局是有作為的嗎??
因為知悉違法,也提出爭議,
卻不用告知當事人有利的處理方式,
這就是所謂的綠色執政要令人相信甚麼?


以照勞動基準法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應該是如下: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
  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勞基法70條
此條規範在勞基法70條規定,違反者以79條論處。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勞基法罰則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陳玉鳳(台灣護理人員諮詢協助團)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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