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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就參與醫療執業環境論壇昨天下午的心得分兩個部份打, 第一先就聽到醫師部分回應心得如下: 就是方法有千萬種, 劉文勝醫師的靈活快速變通運用臉書網路, 自成媒體,善用時間回擊打臉,以及表達意見,但效果有限,因為這個醫界還是大老雇主等把持。
細數靠北刪核,讓我看見,全台灣的醫師很可憐的靠北, 任由健保署的咬死自己,有法律可以保障,醫師自己可憐都不會用, 一切都在自己的世界中,北爛和靠北邊走, 只會哀怨,深宮怨婦走不出來, 又要做死做活的血汗工作,卻對自己的血汗被坑殺, 毫無對焦的去做爭議審核, 根本沒有依法和程序做出相對應處理,這樣有用嗎? 都活不下去了,卻為什麼不敢去跟健保署開幹, 更何況,健保署都是違法濫幹。
更該死的健保署,真的不要臉,欺負醫師吃人夠夠, 是我就去告死他們,居然同一事件,可以去審議三次, 那有沒有依法告知當事人,不服結果, 應該可以去走訴願程序,在法定期間內, 若沒有告知就是失職和瀆職。 以下本人有說錯,請健保署來告我陳玉鳳。 第一依照全民健保法第六條規定,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 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憑甚麼?無理放大刪核醫師費用。法律依據在此,有種健保署來告陳玉鳳。 依照母法全民健保法64條規定,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 ***表示健保署要有理由,可以證明被核定不給付理由,責任歸屬是在醫師身上,才可以做出這樣的費用核減。***
然後開罰的母法全民健保法84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意思就是說,要證明醫師有不正當行為或者虛偽領取保險給付,才有上述的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那請問,沒有母法依據的支持,以及證明醫師違反法律事實依據,可以歸責醫師理由,請問回推100倍以上,或扣診所的申報金錢全扣光,這樣限制人民的給付請求權,是有甚麼正當法律依據。 這只有證明一件事情,就是這個政府完全沒有依法行政,醫院雇主代表進入健保會,也通通是不負責任的,因為荷包賺飽飽,反正被扣,就壓榨笨笨呆呆醫護人員,反正死是死別人,又不是死自己。
然後不要臉健保署還說都幫人民省錢,獲得掌聲和同情,其實根本不要臉,坑殺醫護人員血汗辛苦錢,危害病人安全大混蛋。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律是怎樣規範的,你們醫師自己知道嗎??? 不知道的,請看以下規範。不要再說你們自己無法申請,不好意思你們是利害關係人, 當然有權去請求,這些相關權益。 不想再被血汗,就認真看清楚。 
12394476_1061340083888012_848489950_o.jpg 以上所有著做權,陳玉鳳(台灣護理人員諮詢協助團)所有 要轉載使用,請註明資料來源。
第64條 醫師開立處方交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且可歸責於醫師時,該費用應自該醫師所屬之醫療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核減之。

第81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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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