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島護理人員成功離職和取得服務證明案例分享,
以及護理人員離職正確該向醫院那個單位提出,
並且如何生效。

本案例經當事人同意分享。

本人在外島,透過網路,於台灣護理人員諮詢協助團和玉鳳姐的協助後,
將離職過程以及要求服務證明書過程分享如下:
於一月提出辭呈,之前已多次提出被拒,且故意將班表排入,
我沒有和醫院簽訂任何條約,我的工作年資一年,離職後辦理離職手續,
以護理長無代理人為由,蓄意不發給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

且護理長表示我有班卻未上完堅持要用解雇方式處理,且要求要將職業登記證繳給他,
爬了社團內的文章和請教玉鳳老師並向勞工局及律師請教相關問題,
寄出存證信函如XX醫院敬啟:本人XXX,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本人於元月即提出書面辭職書,預告離職,卻受到貴院百般刁難;
離職辦理離職手續,復以護理長無代理人為由,
蓄意不發給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致影響本人辦理退出職業登錄。
此舉顯已違反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5條
及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等相關規定,
需受勞基法第79條、勞基法第75條及就業服務法第67條等罰則。


故請將本人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寄達本人收執,並退出職業登錄,
若逾期未接獲前開證明書,將向勞動部提出檢舉。為維持雙方良好互動,
特以此信函告知,避免日後違法受罰。 將職業登記證繳還衛生局,

多次和衛生局溝通後撤除執業登記,現已收到醫院寄的離職及服務證明。

以下關於離職生效適用說明如下:

1.護理人員要提出離職的申請,不是向單位護理長提出,
   而是要到醫院的人事室(或人資室)提出離職申請,
   並告知正確的離職日期,並且可以要求人事人員蓋章,
   證明有接收這樣的訊息申請。
2.醫院會有護理長或人資室有推託無法處理時,這時可以
  有的作法,很簡單寫出辭職的申請書,到醫院的收發室,
  請收發室人員,簽收雙方各一聯,作為證明。
3.提出離職申請時,可錄音,也可證明。但要譯文寫出很麻煩。
4.到郵局寄出存證信,一樣有相關的送達通知。
5.護理人員,不要傻傻再被欺騙,離職不需要離職證明,
  只要依法勞基法19調要求服務證明,並且上面不得加註,
  違約離職等和服務事項無關內容,因有無違約離職須經司法審理證明,
  要不然,都不可以加註。此有勞委會函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04.18
  台勞資二字25578號函。
6.經提出離職日期申請確定,醫院即無要求護理人員再配合上班之實,
  此有勞基法第五條保障。
陳玉鳳(台灣護理人員諮詢協助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49414755132287/

10978652_917186031635866_4916785168648674095_n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玉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