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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護理長逼迫護理人員,不可請假事實又一章~~
晚上在訊息中,看見護理人員問玉鳳的內容真的好心酸喔!
都已經生病發燒一個月,都有診斷書開立宜休養5-7天,還要讓她自行找人上班,妳真的是神經有問題不正常沒人性嗎?
那診斷書還是自己上班醫院開立的。
真的不懂,怎麼會有這樣的醫院護理長,是瘋了嗎?
 
真的個人相信妳真的會下地獄的,還有忍無可忍,就去檢舉妳違反勞基法第五條規定,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罰則75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妳直接去被抓起來關比較快一點。
 
玉鳳的回復如下:
第一、按照勞基法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妳有請病假的權利,而找人來上班不是妳的責任,是醫院雇主應該要負的責任。
妳生病,緊急情況下,可以請同事代為請假,之後補請,並且也有醫院的就診紀錄,據此藥劑妳曠職,基本上這樣的爭議就已經是問題了,她也同樣站不住腳。
第二、依照勞基法第五條規定,妳都已經這樣這樣生病了,當然不可以用曠職和要妳自行找人來代班上班做為要求妳上班或拒絕妳請假的藉口。
這些都是違反勞基法第五條和刑法強制罪304條的犯罪行為了。
第三又依據勞基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故妳可以知悉30日內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資遣費用,和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可以領失業補助津貼。
最後命和健康是自己的,如果自己不好好照顧自己,倒下去了怎麼辦?
因為事出緊急,也不希望再有護理人員發生染病病危的事情再發生,
所以快速回應,希望不要再有遺憾發生,
也希望大家自己可以善用法律保障。
陳玉鳳(台灣護理人員諮詢協助團)
 
以下使用這張圖片,是要做為對照護理人員的悲歌,無法請假的事實,
兩者是不同事件,但遇到不能請病假時可以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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